第103章 (第1/2页)
爵位对秦人至关重要,睡虎地秦简《日书甲种》简69壹载:“亢,祠、为门、行,吉。可入货。 生子,必有爵。”1 《日书》所谓“生子必有爵”观 念凸显了秦人对爵位的向往。朱绍侯先生曾指 出秦代爵位有4类作用:1.有当官为吏、乞庶子 的特权;2.可以赎罪、减刑、免刑;3.免除亲人的 奴隶身份;4.生活上的优待。2 汉初吕后时期《二 年律令》规定爵位的高低与田宅的授予存在序 列等级,亦同《商君书·境内》规定秦“能得甲 首一者,赏爵一级,益田一顷,益宅九亩”的规 定相袭。3 因此,秦代“冗爵”与军功爵的关系以 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,需作出一定说明。 前引0580规定,冗募戍卒等群体在冗日期 满后,即可使用冗边完成后获得的“冗爵”抵除 戍役,故从“以爵除戍”这一角度,对说明军功 爵与冗爵关系具有实质意义。 从秦代赋役征发而言,成年男子有更戍的 要求。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“冗爵除戍”外, 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,官府也是允许的。 《岳麓秦简(柒)》130/j61记载:“?爵一级,除毋 过二岁,什、伍、乘不用此令。”4 上简规定秦代 一级爵位“除毋过二岁”,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 当是戍役。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,故此令 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。 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 特权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,似乎也无 可厚非。汉初张家山汉简《具律》简96中有“爵 戍四岁”,整理者疑“爵”字为衍文,戍指戍边。5 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,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 戍边四年的惩处。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 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。6 《岳 麓秦简(陆)》16/1442 j69-1 j75-8 j69-2对县 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:“百人到不盈千 人,夺爵各一级;千人以上,夺各二级。其毋爵 者,令以卒戍新地,级四……”7 “级四”后缺简, 但应可补充为“级四岁”。也就是说,秦代若被官 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,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 新地四岁以抵偿,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 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。再者,对照前引“冗爵除 戍”的相关规定,秦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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